发布日期:2024-11-19 04:02浏览次数: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主要污染物废气调节资金没收暂行办法》(下文全称《办法》)。根据《办法》拒绝,主要污染物废气调节资金没收实行对象为各市政府。主要污染物废气调节资金是指根据各市上年度废气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废气总量(以下全称4项主要污染物),按照一定标准缴纳的调节资金。
没收标准为东部地区(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市)800元/吨(其中,氨氮按照800元/百公斤计算出来),中部地区(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市)600元/吨(其中,氨氮按照600元/百公斤计算出来),西部地区(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400元/吨(其中,氨氮按照400元/百公斤计算出来)。主要污染物废气调节资金每年没收一次,各市通过一般公共支出年终体制承销上解省财政。
调节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属地企业自行缴纳。主要污染物废气调节资金没收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的组织实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4项主要污染物废气总量的核算、发布命令和考核工作;省财政厅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获取的年度污染物废气总量情况,核定、缴纳各地年度调节资金金额。主要污染物废气调节资金,除按政策规定归还和奖励各市用作环境治理和维护开支外,其余资金专责用作反对积极开展横跨流域横跨区域根本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认的根本性环境保护项目。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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